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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号文反馈理出几条审评改革脉络

Time:2015-08-24 11:08:57

140号文反馈理出几条审评改革脉络 


     近期CFDA在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的快速动作让业内应接不暇,业界受到鼓舞的同时,也有些担忧改革的效果和持续性,下面就结合CFDA对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140号文)政策的反馈和改革成功的要素加以探讨。


 1 改革是系统性的,而非头疼医头

      质量和疗效一致是140号文反馈的焦点之一,而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新药和仿制药的界定问题,在随后的《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44号)第六条中明确了3类药的定位,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中国的“橙皮书”制度,有了明确的参照药,才有可能评价质量和疗效一致。对于3类药,第一条出路是按新药,一二三期临床走下来;第二条出路是按仿制药,等原研药在国内上市后,借用其资料做简化申报;第三条出路是获得临床许可在国外开展BE研究,或获得研究用进口许可在国内开展BE,需要注意的是,BE研究是最低限度的临床相似性研究,并非真正的安全和有效性研究,在没有掌握原研药CMC的数据之前,仅从BE看等效性是高风险的,如何在第三条途径获得原研药的CMC资料是CFDA通过审评审批改革,实现质量和疗效一致体系中需要考虑的一环。


     (六)提高药品审批标准。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将新药由现行的“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将仿制药由现行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根据上述原则,调整药品注册分类。仿制药审评审批要以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确保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一致。对改革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在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中逐步解决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问题;如企业自愿申请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审批,可以设立绿色通道,按新的药品注册申请收费标准收费,加快审评审批。上述改革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后,在化学药品中进行试点。



      另外专利问题也需要理清形式和实质,手段和目标的区别。提前多少年受理只是形式,实质是节省企业研发和药监部门的审评资源,节省的审评资源可能促使“橙皮书”等制度更快出台,才有可能从制度上完善专利和数据保护,从而实现鼓励“好”而非鼓励“早”的理性循环。


 2 改革是策略性的,而非一把全抓

      改革的第一步是把标准提高,但提高标准首先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117号文)目的于此,保证真实性重要的手段是严惩造假,目前的法律并不支持造假入刑,因此国发44号第十八条提出修法应考虑这些。要想保证严惩不被滥用,需要明确标准和公开信息,也就是国发44号第五条和第十七条提出的标准和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对每一个批准药品技术审评结论的公开。


     (十八)加快法律法规修订。及时总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进展情况,推动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抓紧按程序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五)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全面公开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受理、技术审评、产品检验和现场检查条件与相关技术要求,公开受理和审批的相关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申请。 

     (十七)全面公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信息。向社会公布药品医疗器械审批清单及法律依据、审批要求和办理时限。向申请人公开药品医疗器械审批进度和结果。在批准产品上市许可时,同步公布审评、检查、检验等技术性审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公平性也是业界反馈关注的问题。按国发44号第六条的说法,2016年底解决积压问题,2018年实现按规定时限审批。那么新审评标准提高了,理顺了,已批准的产品怎么办?其实就是现在说的一致性问题,只有把提到一定高度的标准立起来,才有可能评价一致性,评价的结果才会有意义,同时CFDA也在考虑对已批准资料的造假审核问题,包括有奖举报等长效机制逐步理顺审评审批体系。


 3 改革是长期性的,而非突击运动

      改革是否来真的,是否可持续,先要看资源(人和财),然后看制度。今年5月27日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53号文)确保了财,国发44号第十九条明确了五年一变,为文号存量费的活用提供了基础,第九条提到上市许可人制度的试点,为通过文号流通节省企业和药监资源提供了政策准备。国发44号第二十条提出加强审评队伍建设,8月18日当天CDE就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药审中心2015年度审评员招聘公告》招聘69名审评员,几乎是现有审评力量的加倍。国发44号第十六条提出的:参照国际通用规则制定良好审评质量管理规范,有了人财保障后才可能实现。 


     (十九)调整收费政策。整合归并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登记收费项目。按照收支大体平衡原则,提高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每五年调整一次。对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给予适当优惠。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评审批工作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二十)加强审评队伍建设。改革事业单位用人制度,面向社会招聘技术审评人才,实行合同管理,其工资和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审评需要,外聘相关专家参与有关的技术审评,明确其职责和保密责任及利益冲突回避等制度。建立首席专业岗位制度,科学设置体现技术审评、检查等特点的岗位体系,明确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依照人员综合能力和水平实行按岗聘用。推进职业化的药品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建设。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确保技术审评、检查人员引得进、留得住。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列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符合条件的审评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医疗器械和仿制药技术审评、临床试验审评、药物安全性评价等技术性审评工作。


从产业界视角来看,改革还需要:

     1. 增加沟通机制和渠道。信息公开仅是药监部门向业界传递信息的渠道,业界还需要向药监部门传递信息的渠道。CFDA已在近期明显增加了意见征求和业界座谈,尤其140号反馈截至后,第一个工作日就召开了由局领导主持的业界专家讨论会。CFDA应以此为契机,建立政策反馈和沟通制度,并对业界共性反馈公开回复,提高企业反映诉求的积极性。

     企业应更积极的通过有效、中立的交流平台参与。个别企业的声音无论是质量还是影响力都可能不足,通过平台上诸多企业和专家的讨论,往往能够发出更有效,也更容易受到关注的声音。企业还可通过专业媒体等渠道公开诉求,有助于推动药监部门的改革,如严惩数据造假、出台“橙皮书”、上市许可人制度等。

     2. 正面看待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药品审评审批改革是系统性、策略性、长期性的,改的顺序有先有后,改的过程中也会有各种意向外后果,发现和指出这些问题都是有益的,但仅是第一步,相比单纯抱怨,更多换位思考,有效的把想法传递给药监和其它部门,并讨论其解决方案,更有益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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